我相信有很多人因為金錢上的問題很困擾
往往呢有些人向高利貸地下錢莊借錢害了不少人..
因此我分享了一些合法的借錢管道
鉅亨網新聞中心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60104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3105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13105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8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102年認股權公開發行未執行股8,000股備註-2:104年第一次認股權公開發行未執行股1,099,500股備註-3:104年第二次認股權公開發行未執行股203,000股發行目的: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目的係為吸引優秀員工,達到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並藉以增加股東權益。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102年認股權憑證截至105年1月30日未執行認股股數8,000股,對原有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0.02%,(已發行股份計50,784,536股),其股權稀釋程度尚屬有限。104年第一次認股權憑證截至105年1月30日未執行認股股數1,099,500股,對原有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2.17%,(已發行股份計50,784,536股),其股權稀釋程度尚屬有限。104年第二次認股權憑證截至105年1月30日未執行認股股數203,500股,對原有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0.4%,(已發行股份計50,784,536股),其股權稀釋程度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目的係為吸引優秀員工,達到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並藉以增加股東權益。限制條款之內容:請詳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10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552,6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1,552,6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七條之二等規定,訂定本公司一百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紅利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552,600股。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開始執行,於六年內執行完畢,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七條之二等規定,訂定本公司一百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紅利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二、發行期間:自本辦法頒布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認股資格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四、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1,552,60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 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52,600 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之收盤價。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程可行使認股比例(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數量比例)屆滿二年 60%屆滿三年 80%屆滿四年 100%,若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得同意認股權人就尚未行使認購權之股數提前全數行使認股。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及開除者:於離職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資遣者: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留職停薪者: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權利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4、一般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7、調職者:如認股權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職務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期限。8、其他有非屬上列原因之特別考量者,授權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報請董事會追認。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八、行使認股權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存入集保帳戶上櫃(市)買賣。(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五)、於上述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基準日的七日前(不含基準日當日)提出認股請求書,並於基準日前完成繳款者,則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九、認股權行使之限制: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二)、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四)、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十、認股權行使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十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十二、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十三、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生效後,始得為之,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三)、本辦法之主要內容如於實際發行前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四)、為爭取發行之時效,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預定發行單位總數:2,072,6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2,072,6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七條之二等規定,訂定本公司一O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紅利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552,600股。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開始執行,於六年內執行完畢,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七條之二等規定,訂定本公司一O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紅利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二、發行期間:自本辦法頒布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認股資格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四、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2,072,60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 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72,600 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之收盤價。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程可行使認股比例(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數量比例)屆滿二年 60%屆滿三年 80%屆滿四年 100%,若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得同意認股權人就尚未行使認購權之股數提前全數行使認股。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及開除者:於離職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資遣者: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留職停薪者: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權利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4、一般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7、調職者:如認股權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職務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期限。8、其他有非屬上列原因之特別考量者,授權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報請董事會追認。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八、行使認股權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存入集保帳戶上櫃(市)買賣。(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五)、於上述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基準日的七日前(不含基準日當日)提出認股請求書,並於基準日前完成繳款者,則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九、認股權行使之限制: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二)、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四)、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十、認股權行使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十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十二、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十三、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生效後,始得為之,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三)、本辦法之主要內容如於實際發行前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四)、為爭取發行之時效,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104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預定發行單位總數:3,813,703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3,813,703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七條之二等規定,訂定本公司一O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紅利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552,600股。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開始執行,於六年內執行完畢,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七條之二等規定,訂定本公司一O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紅利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二、發行期間:自本辦法頒布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認股資格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四、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3,813,703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 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813,703 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之收盤價。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程可行使認股比例(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數量比例)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75%屆滿四年 100%,若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得同意認股權人就尚未行使認購權之股數提前行使50%比例認股。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及開除者:於離職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資遣者: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留職停薪者: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權利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4、一般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7、調職者:如認股權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職務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期限。8、其他有非屬上列原因之特別考量者,授權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報請董事會追認。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八、行使認股權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存入集保帳戶上櫃(市)買賣。(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五)、於上述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基準日的七日前(不含基準日當日)提出認股請求書,並於基準日前完成繳款者,則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九、認股權行使之限制: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二)、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四)、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十、認股權行使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十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十二、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十三、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生效後,始得為之,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三)、本辦法之主要內容如於實際發行前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四)、為爭取發行之時效,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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